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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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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王某等35人的住宅区与衡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原办公楼共同坐落于衡阳市船山西路30号,多年来一直共同使用一条出入通道,后交巡警支队因为搬迁新址,将原办公楼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梦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梦园公司),转让后导致王某等35人的住宅区出入通道直接穿越梦园公司,梦园公司为了有利于对该土地进行开发于2007年与衡阳市公安局协商,开辟了一条新的出入通道供王某等住户出入,并对原水电、煤气进行了改造。但在改造过程中王某等35住户与梦园公司产生纠纷,王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梦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将通道恢复原状。本案经一审审理认为,作为相邻各方在对各自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候,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的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虽然王某等35人的原出入通道被挖断,但是被告梦园公司已经另行开辟了新的出入通道,并对水电、煤气进行了改造,梦园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新通道对原告出行并未造成影响,至于新通道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应有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等35人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梦园公司在施工时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强行挖断道路,且新开通道路较为狭窄,使得小区出入车辆困难,消防车无法驶入,给原告生活造成隐患,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梦园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通道。被告答辩称,梦园公司新开辟通道没有侵犯上诉人通行权,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衡阳中院依职权向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调取了二份证据:1、消防车辆从新通道进入小区的现场照片。2、消防干警对通道进行勘察后,形成的勘验笔录。此案经过开庭后二审认为,本案系相邻权通行权纠纷,原告与被告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毗邻而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作为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上诉人原出行通道已经明显妨害了梦园公司对该宗土地的开发利用,为兼顾双方利益,梦园公司为上诉了重新开辟了通道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新开辟通道应征得其同意的理由于法无据,应不予采纳,上诉人提出存在消防隐患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三、评析

1、关于相邻权。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铺设管线权、采光权等。相邻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物权法》通过扩张或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方法来调整相邻关系,目的在于使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必要的方便,以谋取相邻各方利益的需要,从而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还具有增进团结、发扬互助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意义,相邻关系处理得好,互利互惠,增进协作和友谊,促进生产和生活;处理不好,往往邻里反目,给自己和他人造成诸多烦恼及不必要的纷争。

2、关于相邻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邻关系无不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相邻权时,要尊重邻人的权利,兼顾邻人的利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在遇到问题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在本案中如果梦园公司在施工前与小区居民充分协商,争取谅解,就不会到法院来诉讼,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个最好的结局。

3、本案在二审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新的通道消防车无法进入给上诉人生活造成了安全隐患问题,二审法院依职权向公安消防警察支队调取证据证明消防车可以自由进入上诉人所在小区,新通道对上诉人生活不构成安全隐患。人民法院依据现场照片和科学的勘验笔录使得上诉人消除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担心,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二审法院不机械的坐堂办案,充分的体现了能动司法的优势所在,需要我们在以后审判工作中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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