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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的四大疑惑

上海房产律师 方燕 联系电话:13661982247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8月13日,《新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其中一系列的新规定,立刻引发全民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鼓励婚姻中的“财产AA制”更是乐坏了开发商,愁苦了丈母娘!今天,吉屋网为您解读《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的四大疑惑!
  一、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
  【新婚姻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解读】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4万,贷款56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26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4万系女方个人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
  二、父母出资买房属个人
  【新婚姻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解释二》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解释三》,等于进一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较大的变化。
  三、私自卖房配偶可索赔
  【新婚姻法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读】近日出的《新婚姻法》在这一点上与以往的相比比较具有“颠覆性“。《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妻子不同意卖,丈夫偷偷卖掉了,妻子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
  四、变更登记前赠房可撤
  【新婚姻法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旦离婚之后仍归个人所有,除非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法律上的公正手续。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去需要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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