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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居住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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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房屋的权属通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尽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已规定了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细则,但仍不能涵盖当事人离婚时仅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均无经济能力补偿对方这一情形下的裁判规则不足问题。

民法典的居住权制度,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增加了新的调解方案以及新的调解可能,同时缓解了激烈的矛盾冲突,提高房屋的使用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例如:AB在婚姻存续期间仅有一套房产,离婚后房产归AA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给B,但是A不能一次性支付所有的补偿款,需要分几年时间去付清。那B一方面担心自己离婚后没能那么快找到房子居住,另一方面也担心A不如期支付补偿款。此时,双方就可以通过设置居住权解决问题。双方可以约定,B可以暂时居住在房子内直至A付清所有补偿款后再搬出,并在离婚后去房管部门办理设立居住权手续。如此一来,即便A未按期支付折价款,B也可以继续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不至于陷入被动。

此外,如果婚内双方没有共同房产,但其中一方婚前有房子。离婚时,无房的一方也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中约定清楚,在房子上为自己设置一个附期限的居住权,这样既可以让自己有一个过渡,也不会影响对方的权利。所以说,民法典中的居住权确确实实是具有温度和温情的设定,可以保障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

 

《如何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居住权制度》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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