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动迁时,户口在册人员必须安置吗?——首席房产律师方燕
上海房产律师 方燕 联系电话:13661982247
李小姐的外婆在原闸北区有一套私房,去年被政府征收。李小姐的外公、外婆及母亲早已去世,李小姐因与几位舅舅对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到律所向我求助。李小姐表示,舅舅们及其家人户口都在被征收房屋内,唯独李小姐家庭的户口没有在内。于是,舅舅们表示,征收单位提供的安置房、补偿款应当用于安置户口在册人员,李小姐由于户口不在册,就无权获得安置和补偿。
那么,李小姐舅舅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无论是原先的拆迁政策,还是现行的征收政策,户口与拆迁/征收利益固然有密切的关联。但是,并非只要有户口,就能得到拆迁/征收利益。例如李小姐的案例,她舅舅及其家人的户口虽然在被征收房屋内,但是否享有征收利益,还要结合户口迁入原因、被征收房屋的居住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户口在册人员是否应当得到安置。
根据征收法律规定,私房的应安置人员是房屋的使用人,即房屋被征收时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人员。而房屋使用人和户口在册人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划等号。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人员未必户口在该房内,相反,户口在该房的人员也有可能并不在此居住。因此,李小姐的舅舅们及其他户口在册人员是否需要安置,还要看房屋征收时他们是否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按照李小姐的说法,舅舅们的户口虽在该房内,但实际上均居住在他处,外公外婆去世后,被征收房屋便一直空置、无人居住。据此,李小姐的舅舅们及其他户口在册人员并不属于房屋使用人,无权要求安置。
于是,我回复李小姐,如果户口在册人员都是人户分离,并不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那么,他们不属于安置对象,作为产权人之一的李小姐,没有义务对他们进行安置。根据目前的征收法律规定,征收利益应归全体产权人共有,李小姐享有相应的征收利益,舅舅们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本文系上海专业动拆迁及房产纠纷律师——方燕律师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如果您有类似的案件需要咨询,欢迎您联系方燕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661982247
服务特色
■ 高度专业化的队伍
上海房产律师网为客户提供房产专业服务,根据不同客户、不同项目、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及时配置专业成熟律师,全力为客户提供复合型人才,实现专业资源的最优配置。
■ 成熟的团队式服务
上海房产律师网采取团队服务模式。就案件中重大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充分发挥个人智慧和团队力量,使客户享受最具性价比服务。
■ 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
上海房产律师网坚持一切以客户为中心,在服务过程中注重质量把关与控制。律师提供给客户的每一项工作成果均经过资深律师和合伙人严格把关和审查,确保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 全过程一体化服务模式
上海房产律师网推崇全过程、多角度、立体化法律服务模式,在首席律师方燕的领衔下,进行合理专业分工与协作,在案件处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预控法律风险,让客户享受完美的一体化、一站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