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燕律师解析共有纠纷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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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动迁利益是按户口分配吗? >>“一证一套”新政下申请核定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性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
(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六)《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
(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26号)
(八)《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
(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地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
(十一)《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3号)
(十二)《关于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公有住房建筑类型鉴定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5〕121号)
(十三)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目的和适用对象
为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
三、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泰州路、南至均泰丽轩、西至安远路899弄多层公房、北至安远路。
具体门牌号:安远路825弄38号;安远路833号-839号(单号);安远路845号-847号(单号);安远路849-2号;安远路899弄12号(乙、丙)、26号-34号(双号)、54号-66号(双号)、86号-98号(双号)、114号-122号(双号);泰州路435号-449号(单号)。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房屋征收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认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按照《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文件执行。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私有房屋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签约,多个继承人的可书面或公证委托书委托代表签约。订立书面委托的,委托双方必须在征收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并当场签名盖章。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附生效条件协议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比例达到85%。若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期为3个月,签约期起始日另行公告。
(五)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
房屋类型根据房地产权证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的摘录资料为准。
对房屋类型有异议的,按照《关于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公有住房建筑类型鉴定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5〕121号)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详见《静安区安远路899弄底地块旧城区改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计算标准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单位(法人)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补偿计算标准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0.3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征收居住房屋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给予套型面积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独立成套独用新工房居住房屋的,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建筑面积。
七、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的计算方法
1、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20%
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2、征收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上文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3、征收私有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4、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按照本地块居住困难户的核定标准、核定流程以及下列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1÷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1。
折算单价: 元/平方米
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核定标准、核定流程详见《静安区安远路899弄底地块旧城区改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核定办法》。
(二)非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的计算方法
1、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20%
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00%
2、征收私有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00%
3、征收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非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00%
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
4、设备搬迁、安装费用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设备搬迁、安装的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以《实施细则》规定的计户标准为基准,每证给予10万元补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超过此补贴标准,可书面申请委托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选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征收人、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建房〔2011〕77号、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申请评估复核、鉴定。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个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评估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结果高于此标准的,评估(含复核、鉴定)由房屋征收部门负担,复核、鉴定结果不变或低于此标准的,评估(含复核、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被征收单位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由评估机构对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效益,结合单位所属行业特点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根据单位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继续生产经营的,对其由此产生的损失不予补偿。
6、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每证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装潢费用超过此补贴标准,可书面申请委托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选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装潢评估。征收人、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建房〔2011〕77号、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申请复核、鉴定。评估结果高于此标准的,评估(含复核、鉴定)由征收部门负担,评估结果不变或低于此标准的,评估(含复核、鉴定)由申请人负担。
(三)居非兼用房屋的征收补偿的计算方法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简称:居非兼用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计算方法按照本条第(一)、(二)款。
征收居非兼用的房屋,对提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居住和非居住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核定标准、核定流程详见《静安区安远路899弄底地块旧城区改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核定办法》。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1+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3)÷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1+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3)。
折算单价: 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
八、被征收居住用途房屋的各类补贴、奖励费用
(一)个人居住用途房屋的各类补贴
1、旧城区改建补贴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给予8000元/平方米旧城区改建补贴,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
2、自行购房补贴
(1)对选择全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1(含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35%自行购房补贴,不足50万元按50万元计算。
(2)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放弃选购配套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1(含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30%自行购房补贴,不足38万元按38万元计算。
(3)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购配套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其购买总金额未超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1(含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以剩余部分金额为基准给予30%的自行购房补贴。
3、装潢补贴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500元/平方米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装潢费用超过此补贴标准,可书面申请委托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选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装潢评估。征收人、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建房〔2011〕77号、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申请复核、鉴定。评估结果高于此标准的,评估、复核、鉴定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评估结果不变或低于此标准的,评估、复核、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4、不予认定建筑面积部分的补贴
以《实施细则》规定的计户单位为基准,每证可以享有一次补贴,补贴费用为1000元/平方米,低于8万元的,按8万元计。
详见《静安区安远路899弄底地块旧城区改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5、搬场、家用设施移装补贴
(1)搬场补贴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给予15元/平方米补贴。每证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凡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和办理退租交房手续(原住房腾空、水电煤等费用结清且钥匙交征收事务所),每证免费提供搬场车一个车次。
(2)家用设施移装补贴
以《实施细则》规定的计户单位为基准,每证给予家用设施移装补贴(按下列标准结算),合计低于2500元/证的,按2500元/证计算;合计高于2500元/证的,按实计算。
电话移装费(凭账单) | 每号140元 |
管道煤气、液化气用户自行办理迁移手续补助费(凭账单) | 每表200元 |
热水器拆装费(凭账单) | 每台300元 |
空调拆装费(凭收据) | 每台400元 |
有线电视移装费(凭收据) | 每户300元 |
宽带移装费(凭发票) | 每户140元 |
由供电部门批准并安装的10安培以上电表、分时电表移装费 | 每户100元 |
签约期 第1个月 |
签约期 第2个月 |
签约期 第3个月 |
3万元 | 2万元 | 1万元 |
签约期 第1个月 |
签约期 第2个月 |
签约期 第3个月 |
3万元 | 2万元 | 1万元 |
签约期 第1个月 |
签约期 第2个月 |
签约期 第3个月 |
3万元 | 2万元 | 1万元 |
签约期 第1个月 |
签约期 第2个月 |
签约期 第3个月 |
3万元 | 2万元 | 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