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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安置

为何扣下我的动迁款

方燕律师解析共有纠纷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   >>公房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未申请居困保障怎么办?

>>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公房的动迁利益是按户口分配吗?  >>“一证一套”新政下申请核定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性      

    对于居住于上海老式里弄的居民来说,动迁无疑是一桩能够改善居住条件并兼带着对摆脱暂时的经济拮据具有助力的好事儿。可是,这桩好事儿终于落到丁景国一家身上时,他们却经历了一场大喜大悲的曲折……
 
    煮熟的鸭子飞走了
 
    丁景国一家在沪上的住所,那真正是“老字号”了:早在民国年代丁景国的爷爷就已经从房东手里租借下来,那时就已经沧桑味儿十足了。爷爷在那间10.5平方米的小屋里娶妻生子,便有了丁景国的老爸丁胜洲。丁胜洲成人后,娶了一个来自苏北的姑娘汪芝菊,生育的后代中,有一个就是丁景国。按照当时的户口政策,孩子的户口是随母亲的,汪芝菊是苏北农村户口,于是丁景国兄弟等丁家第三代也就只能是苏北农村户口。
 
    看惯了如今动辄就是室厅俱有、水电煤齐全住房的青年人,可能对于丁家的居住条件之艰难程度连想象力也难以发挥了。试想,一家两代数口人拥挤在一间房里,且房屋破旧,若遇恶劣天气,外面下大雨,屋里就下小雨;加上四邻紧挨,隔音极差,严重影响休息。
 
    1993年,丁胜洲老人因病去世,丁景国兄弟几个仍和母亲汪芝菊居住在这间小屋里。这时,上海滩因各种建设的需要,已经开始进行有规模的动迁。丁家和他们的那些住房条件相差无几的邻居们每当听到此类消息,心头便燃起一点儿希望之火,寻思不知什么时候能够轮到他们,也好从这种居住窘迫的困境中得到解脱。这种希望是那么强烈,不知有多少“同住相怜”的居民曾在梦中盼到了动迁,大笑而醒。醒来发现不过是一场福梦,心中真是百感交集。
 
    动迁梦做了20年,2012年秋天,终于盼来了现实。一个确凿的消息出现在居民面前:要动迁了!果然,跟着就有上海市第一征收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登门了解核实住房情况。一天,一位工作人员走进了丁家,他照例翻看带来的资料,发现里面没有该户的相关内容,于是就问你们是这里的住户吗?丁家回答:是。再问:几时搬来的?答:解放前我家就住在这里了,一直没有离开过。这位工作人员听着丁家的说话口音并非沪语,加上资料中没有该户,于是就去向邻居询问。邻居证实丁家确实是这里的老住户。工作人员出于谨慎,就去派出所进行核实,得到了证实。于是,他就把丁家添加进了动迁户的名单。
 
    上海的动迁,讲究“公开化,透明化”,动迁与否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居民自己手里。具体做法是:在动迁预备阶段,要对划定在动迁范围内的全部居民搞一次民意测试,如果达到85%以上居民赞同动迁的,就正式启动动迁程序,对每户居民的动迁补偿款予以确认,居民无异议就签订协议。到这时候,还不靠谱,得再次进行民意测试,这次要求达到95%以上的居民赞同动迁,方可正式动迁,之前签订的动迁协议也算是生效了。这个过程,每户居民都可以到征收事务所的触摸式电子屏幕上去查看。丁家在获悉第二次民意测试生效后,真是欣喜若狂:他们虽然是租赁公房,还只有10.5平方米,可是能够拿到150万元的动迁款!对于丁家来说,他们真是太需要钱了,因为这时丁景国的老母亲汪芝菊已经因中风而瘫痪,得请人昼夜护理了,这在上海是一笔超出刚毕业大学生工资倍数金额的开支,所以他们只能把老母亲送到苏北乡下去休养,那里的保姆费便宜些。即使这样,对于收入很低的丁家来说也是一个很重的负担,现在能够拿到150万动迁款,此事就无忧虑了。
 
    往下,就是动迁户办理手续,领取动迁款后搬家了。可是,正当丁家满怀喜悦准备迈入这个程序时,第一征收所的工作人员再次登门,通知他们:你们的动迁资格被取消了!
 
    房子已在18年前收回
 
    如果说丁家人以前不知道“晴天霹雳”、“如坠深渊”是怎么一种感觉的话,这个通知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现实体会了。他们怎么也想不通,明明已经通过了审查,确定他们的动迁资格,并且已经跟征收事务所签订了动迁协议书的,在动迁居民的公示栏里也是榜上有名的,怎么说没了就没了呢?丁家问了征收事务所,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这是因为物业公司对于把你们列入动迁房名单有异议,认为不符合政策,我们对此无能为力。要不,你们可以去跟物业公司沟通。
 
    这里作一个说明:这里所说的物业公司,跟寻常商品房小区聘请的物业公司有所不同。丁家以及他们的邻居们居住的都是租赁公房(有的已经购买产权了),租赁公房以前都是房管所管理的,向租住户收取房租,承担帮助修理房屋的义务。后来,房管所转制了,改称“物业公司”。因此,这里所说的物业公司是一个区别于寻常物业公司的单位。
 
    丁景国作为丁家的代表去物业公司请教:为什么取消我家的动迁资格?获得的答复是:你们居住的房子,早在1995年就已经被我们——就是当时的房管所——收回了!前往交涉的丁景国像是当头让人砸了一记闷棍,定定神,再问:收回了?我们怎么不知道?怎么没有人通知我们?我们一家可是一直住在里面的!对方的解释是:房子的承租人——就是你的父亲丁胜洲——早在1993年就已经病故,根据政策规定,承租人死亡后,其名下的租赁房可以由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配偶继受租赁权,可是,你的母亲汪芝菊并非上海市户口,所以无权继受,这样,房子就收回了。
 
    丁景国回去一说,全家顿时陷入了迷糊之中:自1993年租赁人丁胜洲去世后,他们和以往一样还是住在这间小屋里,从来没有人来向他们宣布过这房子已经由房管所代表政府收回了,请你们搬出去;也没有任何方面的人来跟他们打过这方面的招呼。
 
    丁家无奈之下,再去跟征收事务所交涉,事务所方面对他们比较同情,曾去物业公司询问过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物业公司称,这房子确实已于1995年收回了,丁家之所以还能住在里面,是因为他们强占该房;另外,自该房承租人丁胜洲去世后,他们至今没有交过一分钱的房租。丁景国得知物业公司的上述说法后,非常气愤,说什么叫“强占”?应该是这房子原先没有人居住,门窗都关着锁着的,我们把锁撬掉打开门窗后搬进来,这叫强占。可是,情况并不是这样,我们一直住在这房子里的,从来没有离开过,怎么叫强占呢?至于房租,我爸爸去世后,我妈妈去房管所交过的,人家不收,说你们挺困难的,这一点点房租就不用交了吧。
 
    这时,丁家眼见得别的动迁户已经开始顺利地办理了动迁手续,高兴地从拆迁事务所那里拿到了数额可观的动迁款,搬离了曾生活了多年留下过许多岁月记忆和因居住条件恶劣而产生的烦恼烙印的破旧房子,而他们签下的协议却成了一张白纸。这应该怎么办?万般无奈之下,丁家想到了向律师求助。
 
    律师对于丁家的遭遇深表同情,决定予以法律援助。这样,物业公司就遇到了强劲的对手。双方开始就丁家能否获得那已经签约定下了的150万多元动迁款开始了一场较量。
 
    如愿拿到了动迁款
 
    律师出面对物业公司所称的“收回房子”之说进行了调查。先跟上海市第一征收事务所进行沟通,事务所表示只要物业公司跟他们办理退房手续,之前与丁家所签订的协议就立刻生效,马上可以付款。
 
    然后再跟物业公司联系,物业公司一如既往地声称早在1995年丁家的房子就已经被当时尚未转制还是房管所时根据政策规定给收回了。律师表示收回房子这样的事儿对于当事人来说应该不是一件小事儿,尽管那房子不过10.5平方米,相信当时的房管所对于这种显然不是第一次所做的工作是有规定的“标准动作”的,比如事先告知,敦促丁家搬离,以及在内部档案资料中有一个记录。物业公司的人对此简直无法回答,因为他们当时事先既没有告知当事人要收回房子了,事后也没有在档案中作任何关于收回丁家房子的记录。
 
    律师于是感到奇怪:这似乎不合工作流程啊?收回房子这样严肃的事情怎么可以如此儿戏呢?再说,所谓“收回”之后的情况似乎也不合常理:在“寸地寸金”的上海市区,尽管这样一间小屋,可是希望能够获得公房租赁权的大有人在,你房管所既然收回了该房,怎么空关了十八年不安排其他人入住呢?另外,丁家手里有房管部门发给的租赁卡(因是蓝色的,所以俗称“蓝卡”),既然房子已经收回,那作为租房凭证的蓝卡又为何不向人家收回呢?
 
    物业公司对于律师的前一个不解无法作答,对于蓝卡的回答倒是显得底气十足,说蓝卡不收回,是因为蓝卡已经作废,现在作为租赁公房凭证的是“红卡”了,这次所有的动迁户都是以红卡作为凭证,拿不出红卡的,征收事务所是不跟他们履行动迁协议的。当初是通知租赁户用蓝卡去换红卡的,丁家的房子因为收回了,所以就不通知他们了。物业公司坚持一个观点:已收回房子了,动迁跟丁家无关。
 
    律师就此请教了征收事务所,可是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回答是:我们认红卡,也认蓝卡,已经履行动迁协议的许多人家也没有红卡,交出的是蓝卡,我们也把动迁款给他们了。
 
    律师经过调查,对这件事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遂从法律层面对此事进行了剖析:按照1995年时的上海市公房租赁政策,系争房子在其时租赁人已经死亡两年的情况下确实应该收回,房管所作出收回决定是合法之举。可是,这个合法之举在实施中却出现了程序上的失误:没有通知丁家。因为租房是有租赁合同的,不论哪一方要解除合同哪怕再合法再合理也得知会一下另一方,要给另一方抗辩权的。另外,当时的房管所作出“收回”决定并自称已经实施后没有留下任何档案材料,这对十八年后的今天的争议依据形成了空白。
 
    那么,如果现在这家尚在行使以前房管所职能的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收回丁家的房子呢?律师认为“已经不能了”。为什么呢?因为上海市在进入新世纪后已经对公房租赁规定作了修改,根据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相关办案解释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外地户口的配偶已在上海市居住满五年的前提下可以继受原承租人生前享有的公房租赁权。现在,系争公房原承租人丁胜洲的配偶汪芝菊尚健在,她是有权继受目前居住着的公房租赁权的。因此,物业公司已经无权收回该房了。
 
    弄清楚了这一点,关于丁家是否可以获得动迁款也就清楚了:150万元动迁款是合法享有系争公房租赁权的汪芝菊与上海市第一征收事务所签的合同,跟物业公司没有关系。所以,征收事务所应该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把动迁款付给丁家。至于物业公司如有异议,那是他们跟征收事务所的事儿,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不管协商还是诉讼,都不应影响征收事务所履行合同,物业公司更无权让征收事务所扣下丁家的动迁款项。
 
    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丁家如数获得了动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