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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有对价的“赠与”不能撤销——上海房产律师方燕

方燕律师解析共有纠纷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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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公房的动迁利益是按户口分配吗?  >>“一证一套”新政下申请核定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性         上海房产律师方燕根据多年来的房产纠纷案例精心撰写的原创文章《有对价的“赠与”不能撤销》。如果您有房产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有对价的“赠与”不能撤销
  A和B是姐弟关系。2015年,A、B商量,A把她获得的一套动迁安置房给B,作为对价,B要放弃10万元的动迁安置款以及B在南京房产中的利益(注:南京房产系双方母亲的遗产)。B表示同意,双方遂签署了书面协议,对上述事项作了约定。之后,B履行了协议,放弃了10万元的动迁安置款,南京的房产也归A虽有。然而,A却不同意履行协议,拒绝将安置房转让给B。B将A告上法庭,要求A交付安置房并将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庭审中,A抗辩,其将安置房无偿转让给B的行为属于赠与,现因丈夫反对,不同意把安置房赠与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产过户前自己可以撤销赠与。故,B无权要求自己转让安置房。
  A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关键要看A承诺把安置房给B的行为是否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上述案例中,A把安置房给B的对等条件是B放弃10万元的动迁安置款和B在南京房产中的权益。显然,A的给付行为不是无偿的,是需要B付出一定对价来换取的。因此,A与B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不属于赠与合同。A承诺把安置房给B的行为,也不属于赠与行为。现在B已经履行协议,放弃了自己的相关利益,A当然不能随便撤销。否则,对于B是不公平的,也有违诚信原则。
  本文摘要:赠与合同,有对价,撤销,动迁安置房,无偿,上海房产律师
  《有对价的“赠与”不能撤销》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房产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如果您有房产相关的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