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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拆迁

私房动迁时,户口在册人员必须安置吗?

方燕律师解析共有纠纷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   >>公房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未申请居困保障怎么办?

>>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公房的动迁利益是按户口分配吗?  >>“一证一套”新政下申请核定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性       李小姐的外婆在原闸北区有一套私房,去年被政府征收。李小姐的外公、外婆及母亲早已去世,李小姐因与几位舅舅对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到律所向我求助。李小姐表示,舅舅们及其家人户口都在被征收房屋内,唯独李小姐家庭的户口没有在内。于是,舅舅们表示,征收单位提供的安置房、补偿款应当用于安置户口在册人员,李小姐由于户口不在册,就无权获得安置和补偿。
   那么,李小姐舅舅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无论是原先的拆迁政策,还是现行的征收政策,户口与拆迁/征收利益固然有密切的关联。但是,并非只要有户口,就能得到拆迁/征收利益。例如李小姐的案例,她舅舅及其家人的户口虽然在被征收房屋内,但是否享有征收利益,还要结合户口迁入原因、被征收房屋的居住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户口在册人员是否应当得到安置。
   根据征收法律规定,私房的应安置人员是房屋的使用人,即房屋被征收时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人员。而房屋使用人和户口在册人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划等号。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人员未必户口在该房内,相反,户口在该房的人员也有可能并不在此居住。因此,李小姐的舅舅们及其他户口在册人员是否需要安置,还要看房屋征收时他们是否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按照李小姐的说法,舅舅们的户口虽在该房内,但实际上均居住在他处,外公外婆去世后,被征收房屋便一直空置、无人居住。据此,李小姐的舅舅们及其他户口在册人员并不属于房屋使用人,无权要求安置。
   于是,我回复李小姐,如果户口在册人员都是人户分离,并不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那么,他们不属于安置对象,作为产权人之一的李小姐,没有义务对他们进行安置。根据目前的征收法律规定,征收利益应归全体产权人共有,李小姐享有相应的征收利益,舅舅们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