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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拆迁

20年前房产已分割今遇动迁被告反悔遭败诉

方燕律师解析共有纠纷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   >>公房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未申请居困保障怎么办?

>>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公房的动迁利益是按户口分配吗?  >>“一证一套”新政下申请核定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性      

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的房屋,登记权利人为赵甲,赵甲与张乙系夫妻关系,张乙于1990年9月9日报死亡,赵甲于1992年9月7日报死亡,夫妻俩生前共育有赵A、赵B、赵C、赵D四子女,赵D于1971年1月先于赵甲、张乙报死亡(生前未结婚)。

1992年9月9日,赵B就系争房屋出具书面材料,认可赵C改造楼房一间,所有费用都由赵C支出,原旧房由赵C贴给赵B300元,现楼房产权属赵C所有,并有证人见证。

1993年1月29日,赵A就系争房屋出具《弃权声明书》,表明自愿放弃对系争房产的继承权,并进行了公证。

2010年12月,系争房屋遇动迁,该房屋长期以来由赵C一家居住,由于系争房屋权利人仍登记在赵甲名下,故系争房屋的继承人为赵A、赵B、赵C三人,而兄弟三人一直无法就系争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故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某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系争房屋后来拆除。

2014年4月,赵C考虑到《房屋拆迁裁决书》安置的补偿利益远远低于正常情况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得补偿利益,心有不甘,而该拆迁裁决书却已生效、系争房屋业已拆除,实属无奈,在房屋拆迁人同意与赵A、赵B、赵C三兄弟补签安置协议而赵A、赵B仍然拒绝配合的情况下,赵C想到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系争房屋的应得补偿利益归原告赵C一人所有,以换取与房屋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的机会,争取其补偿利益的最大化。然而,面对系争房屋动迁获得的可观补偿利益,本案被告赵A、赵B竟枉顾法律事实,煞费苦心主张分得房屋动迁补偿利益的一杯羹。

本案案情在房屋动拆迁纠纷中极为罕见,特别是在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出具《房屋拆迁裁决书》且裁决书已经生效、房屋已经拆除的情况下,如何最大化维护本案原告赵C的合法权益的确是个令承办律师及整个律师同行非常棘手的问题。本案的复杂性体现在:

1、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距原告提起诉讼时间已超过20年,原告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法院有可能因被告主张法定继承诉讼超过20年的最长保护时效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2、系争房屋已经拆除,物权已经灭失,原告向法院提起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诉讼已丧失物权基础,受理法院不会支持。

3、从立案诉讼的角度来说,在已经存在生效《房屋拆迁裁决书》的情形下,各当事人只能就裁决书的补偿利益主张分割,要么分割补偿款,要么确定安置房的所有权,而这样的诉由选择和预判结果肯定争取不到原告补偿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本案裁决书已经生效,房屋已经拆除,补偿利益已经明确,被告拒绝补签安置协议的复杂情形下,承办律师需要用专业、诉讼技巧及智慧去为委托人实现《房屋拆迁裁决书》不予履行进而引导房屋拆迁人与原告签订新的补偿安置协议以保障其补偿利益最大化的诉讼目的。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深知代理本案责任重大,也了解委托人诉讼风险很高,对被告可能主张的辩论意见也作了充分预估及应对,承办律师最终确定以“请求法院确认被拆迁房屋补偿利益归原告所有”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提起诉讼,受理法院最终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争取到多出财产利益不下百万元的良好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