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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伯的女儿与女婿结婚十年,女婿近日打着各种幌子不回家,疑似已婚内出轨,两人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女儿决定离婚。两人的离婚协议大部分内容都已协商妥善,唯独卡在女儿继承来的一套房产上。王老伯的妻子前几年病故,名下的房产以继承方式登记在女儿的名下。现在女婿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理应分得一半。
王老伯女儿认为,这套房子是母亲留给自己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王老伯也认为,自己放弃继承权,也是想把房子单独留给女儿,女婿是没有份的。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四)的规定,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于王老伯的妻子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王老伯女儿因法定继承而取得的房产,的确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婿可以主张分割。
那么,能否做到排除继承人遗产的共有权呢?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只要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人的配偶不享有共有权即可。例如:前述遗产归我女儿XXX个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留给女儿的遗产,女婿能继承吗?》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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