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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夫生前3万欠债该谁还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2-15

男子刘庆(化名)生前欠下汪某3万元钱,一直没有归还。刘庆去世后,汪某便起诉刘庆妻子李某在继承范围内偿还。日前,法院判决李某偿还汪某债务3万元。

据了解,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汪某与刘庆合伙做生意,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进行财产清点时,刘庆写给汪某一张欠条,证实欠汪某3万元,半年内付清。然而此后,刘庆并未按约定付款给汪某。2014年12月,刘庆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其妻李某是刘庆的法定继承人。对此,汪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应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要求判令李某在继承刘庆遗产范围内给付他欠款3万元。

对此,李某辩称,她与刘庆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继承他的遗产,不清楚他是否欠债,所以没有还债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汪某主张刘庆生前欠付原告3万元,有刘庆所打欠条为证,足以证实,法院予以认定。刘庆死亡,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李某,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汪某债务。汪某之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李某虽然称不清楚刘庆生前是否欠外债,但对汪某提供的证据未提供反驳的证据,所以李某之辩,法院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继承刘庆遗产范围内,清偿汪某债务3万元。

法官说法 如放弃继承遗产可不用还债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债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国有句古话:父债子偿。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父亲等亲属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子女等亲属是否需要继续清偿呢?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儿子没有必然代替父亲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然而当欠债方在意外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亲属在继承遗产的同时,被继承人的债务也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当。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其中如因直接因购买房屋或车辆而产生的欠款,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对此类财产在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这种责任清楚而明了。

法官表示,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