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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对继承人资格的审查确定
来源:未知  作者:上海方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7
《民法典》实施后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对继承人资格的审查确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类型遗产不断出现,如何妥善处理往往也存在较大争议。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且往往因当事人人数多、诉争利益大、事实查明难、多伴有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审理难度较大。
审查确定继承人资格
《民法典》第1127-1129条对继承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上述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有上述第三至五种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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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