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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

离异夫妻探望权大战 法院支持母亲与女儿增强交流
父母离异,最遭罪的还是孩子。离婚前,父母感情不和为琐事吵架; 离婚后,父母撕破脸皮为探望权争执,这些都在孩子心中留下阴影。今年9岁的小玲就遭受着这样的不幸。
  自从离婚后,小玲的父母就对探望事宜意见不合,小玲的母亲张女士索性将前夫周先生告上了法院。经过二审,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女士到底该怎么探望女儿有了定论。
        
  不放心前妻带孩子
  周先生和张女士在10年前结为夫妻,并在2007年生下了小玲。那时的他们是幸福的一家三口,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周先生和张女士之间出现了裂痕,张女士的身体和精神状况也变得不好。今年2月,两人经由法院判决离婚,小玲跟随周先生生活,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可是,因为对小玲的探望问题,张女士和周先生再次对簿公堂。张女士将周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在女儿上学期间,每月探望女儿4次,每周五放学后接到自己家,周一再送去学校,寒暑假的时候,则接女儿一起过周末。张女士同时要求在节假日、寒暑假带女儿走亲访友,出行游玩。
  这看似平常不过的要求却被周先生拒绝了,他不同意让女儿在张女士家过夜。为什么那么“吝啬”呢?周先生的理由是张女士的身体不好,情绪不稳定、易暴躁,不适合照顾孩子。而且,周先生认为女儿也不希望和妈妈在一起。
  因为涉及小玲的利益,法院依职权与小玲进行了谈话。在谈话中小玲说到,她已经知道爸爸妈妈离婚了,虽然很不希望他们离婚,但他们平时一直吵架,她也很不开心。
  对于和妈妈的关系,小玲回忆,以前在家都是妈妈辅导她做作业,但是妈妈很严格,还曾说过作业做不好就要打她的话。
  小玲还告诉法官:“之前,妈妈和外婆来看我,我开门后,她们拉着我要带我走,我不愿意走,妈妈就报警了。还有一次在学校,妈妈突然到学校接我,奶奶也来接我,两人吵起来了,妈妈就硬把我拉到电瓶车上。”
  父母离婚后,小玲对妈妈的印象似乎也变差了,她很反感父母吵架,也不想妈妈去看她。

 
  探望女儿无可厚非
  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周先生提出张女士身体和精神状况不佳,但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女士目前的精神状况。而且未成年人不仅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来自父母双亲的关爱才能构建未成年人健康的心理和性格。
  张女士要求行使探望女儿的权利,并希望通过探望女儿,加强与女儿的感情交流,合情、合理、合法。
  小玲现不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不愿与张女士进行沟通交流,不愿张女士探望的表述,除了因父母离异而产生心理偏差的因素外,与周先生、家人的教育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从构建小玲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应该充分保障张女士对小玲的探望时间,让小玲充分感知父母之爱。周先生不能阻止张女士对小玲行使探望权。
  对于探望的具体方式,小玲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周先生共同生活,与张女士的确会产生一定的距离感,而母女之间感情的培养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更需要张女士与周先生共同的配合、沟通及疏导。张女士还没有再婚,有足够的时间与女儿在一起,适宜由她接回家中过夜探望。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可以每月2次带小玲回家过周末,寒暑假中也可以行使探望权。周先生应予以协助配合。
 
  不可强迫孩子回家
  一审判决后,周先生并不买账,他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女士以不过夜的方式每月探望小玲两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中院予以认可,对于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探望频次和方式等,一中院也都赞同。
  不过,一中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与小玲的谈话情况来看,小玲目前对张女士有一些抵触情绪,这其中的因素应该是多方面的。在无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一审不宜认定这与周先生及家人的教育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一中院提出,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希望周先生和家人能够多从正面做一些积极工作,化解孩子的抵触情绪,增进小玲与张女士之间的母女感情。作为母亲的张女士,也应检讨在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及态度上所存在的不足,毕竟“解铃还需系铃人”,母女感情的培养需要张女士在孩子身上投入更多的呵护和关爱。作为探望权协助义务人,周先生则应积极配合张女士探望小玲。
  法院同时指出,如果小玲确实不愿接受探望,或者不愿意过夜的,也不应该进行人身强制执行。小玲现在已经9岁了,有自己的意愿及想法,希望张女士在行使探望权时也要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避免造成适得其反的情感伤害。
  据此,一中院判决驳回周先生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