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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

聆听孩子心声,法院宣判变更抚养权
近期,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法官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父母双方的综合情况依法作出了一份温情暖暖的判决。
  2006年9月,金夏与蔡俊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蔡小燕与蔡俊共同生活。后经法院两次调解,蔡小燕先于2010年2月随金夏共同生活,后于2010年10月变更为随蔡俊共同生活,但金夏为方便照顾女儿,搬到蔡俊处与其同居。然而,两人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逐渐产生矛盾,金夏于2016年7月搬离蔡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审法院认为,金夏与蔡俊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抚养女儿,因此金夏对女儿的生活习惯、学习状况较为了解,且金夏目前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考虑到蔡小燕是女孩,目前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由母亲陪伴、照料和教育比父亲更为有利。而且蔡小燕已年满十周岁,法院还征求了其本人的意愿,小燕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据此,法院判决蔡小燕由金夏抚养。
  蔡俊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变更抚养权。为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法官休庭并细致地询问了蔡小燕。蔡小燕明确表示希望立即跟随母亲金夏共同生活,并向法官反映了父亲对其经常粗暴打骂的情况。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小燕已年满十周岁,对跟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蔡小燕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多次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金夏共同生活,对其意愿应予尊重,且金夏亦具备照顾蔡小燕生活的经济条件和能力,因此一审法院确认蔡小燕随金夏共同生活并无不当。
  考虑到择日宣判会延长判决生效时间,为了避免小燕因为选择母亲回家后会遭受父亲的责罚,并让她能尽快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及学习环境,合议庭经商议后决定当庭宣判,驳回蔡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宣判后,小燕与其母亲金夏当庭相拥喜极而泣,再三表示感谢后方才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