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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

姚海同代表:离婚案中应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感情破裂了,孩子安顿好了没有?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姚海同表示,近年来离婚案件逐年增多,案件当事人逐渐向低龄化发展,如何在这些离婚案中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日渐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为此,姚海同拟在征集代表联署后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
姚海同表示,父母的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无论如何都是一种伤害,单亲家庭的增多,给社会及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在离婚案件中,不少夫妻往往最先考虑自身利益,关注财产的分割,对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往往基于财产的获益程度而定,并非从未成年子女真正的利益出发考虑。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既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应当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监护人的确立、抚养人的确立、探望权的确定、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等多方面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他提出,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之外,同时也需对未成年人是否妥善安排作为离婚前提条件。在调解离婚案件中,如存在10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还可存在考察期。另外,对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的,更应严格审查离婚请求,对于未成年子女在中考、高考等敏感的成长时期的,还可限制父母提出离婚。在离婚纠纷中,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第一位,父母的权利和利益服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才允许离婚,这并不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原则在法律上的必然要求。立法中,应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离婚不会对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损害,作为离婚的共同标准。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会导致无法维持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应判决暂时不准予离婚。
 
此外,在探视权的立法规定上加以完善。探视权的主体不应仅限于父母,未成年子女也应成为主体,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子女关系密切的人也可以作为探视权主体。在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除考虑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方便外,还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愿望。在应对探视权的执行上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从而充分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