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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

再婚妻子能否撤销金额过高的抚养费协议?

 

刘某与徐某系夫妻,于20084月登记结婚。尹某系徐某与案外人所生的非婚生女儿。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徐某与案外人达成协议,约定徐某每个月给付尹某抚养费2万元抚养费至其20周岁止。刘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以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给付期限超出法定标准且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按法律规定标准调整尹某的抚养费。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尹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抚养费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系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再由法院判决。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否定刘某与案外人签订的抚养费协议的效力,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某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某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徐某就支付尹某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综上所述,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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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