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搜索:

子女抚养权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主要是考虑子女年幼,从生理上更依赖母亲。但也并非两周岁以内就没有争取抚养权的可能,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男方想争取抚养权的,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却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很多人认为经济条件是争取抚养权的主要因素,实际上并非如此。双方的基本条件定义很广,不仅包括父母双方可提供的物质条件、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还有一方的思想品质、性格脾气等依据。这些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亦十分重要,因为法院会考虑到直接抚养一方的对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影响,比如一方脾气暴躁,动不动打骂,则不利于子女成长。因此,不仅要重视物质方面的条件,精神方面的亦不可忽视。

  司法实践中,判决抚养权归属是从哪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去考虑,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1)应考虑子女当下的抚养状态,维持子女长期以来稳定的抚养现状;

  (2)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3)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4)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5)在双方上述条件相当的情况下,父母能够协助抚养亦有利于争取抚养权;

6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