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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

年满18周岁的子女能否要求父母支付大学学费?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条件:其一,不满18周岁的公民;其二,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三,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他均不在此列。

因此,已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如不具有上述条件,该子女仅有诉权,但无胜诉权。诉讼中,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径直判决其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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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