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搜索:

离婚损害赔偿

男方离婚时偷偷卖房欲“暗渡陈仓” 法院二审依法改判恶意方少分财产
前段时间某明星离婚案闹得沸沸扬扬,离婚后巨额财产如何分配也成为网友茶余饭后的谈资。在婚姻关系破裂时,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将受到怎样的制裁?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改判离婚时恶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一方少分财产。
  吴女士与丈夫高先生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高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因夫妻双方关系破裂,两人于2014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是在双方离婚之前,高先生瞒着吴女士,已经悄悄将双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处市值105万元的房屋,以49万元低价出售给了远房亲戚孙女士。
  因为吴女士长期居住在该房屋,且在他处无住房,为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房产,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购买款主要来源于高先生婚前拆迁款,高先生对于房屋取得的贡献大于吴女士,同时考虑到吴女士的实际情况,判令房屋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按房屋40%的份额,支付吴女士财产折价款42万余元。
  吴女士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一中院查明,双方离婚诉讼期间,高先生与远房亲戚孙女士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孙女士以49万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后双方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但合同对具体的交房日期、房款支付方式、双方的违约责任均未作说明。吴女士作为房屋共有人,认为该购房行为有违一般购房交易习惯、不合常理,遂以孙女士并非善意、有偿取得系争房屋为由,向闵行区法院申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
  上海一中院认为在系争房屋的取得上,高先生的贡献高于吴女士,在分割房屋时本应获取较高的份额,但由于其有上述恶意出售行为,应酌情予以少分,根据上述生效判决,高先生恶意出售房屋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再者,吴女士在他处无房屋,且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故判令系争房屋归吴女士所有,吴女士酌情支付高先生财产折价款55万元。
 
  法官说法
 
  案件主审法官黄蓓表示,根据《婚姻法》 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高先生在双方系夫妻关系存续时且在即将离婚时,将本案系争房屋恶意出售他人,该行为明显属于上述法律条文中的相关情形,所以本案中最终认定高先生应少分系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