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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非法赠与

男子与小三生子送豪华别墅 妻子不服闹上法庭败诉

丈夫不仅婚内出轨,与小三非婚生子,甚至还豪掷重金买下一套千万元的别墅赠予对方。妻子发现后闹上法庭,不想却因小三与丈夫间刻意伪装的“投资合作关系”而败诉。近日,嘉定区法院审结该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返还房屋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顾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关系,两人1988年登记结婚。2007年,顾先生在嘉定区购置了一套别墅,并陆续向房产开发商支付购房款1000余万元。2008年6月,该房屋预告登记至顾先生名下。可几个月后,顾先生却在妻子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注销协议,并于3日后办理注销登记。

  2009年4月,一名姓沈的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于一个月后成为了这套价值千万元别墅的登记产权人。

  顾先生出资购买的巨额房产为何会登记在沈女士名下?原来顾先生和沈女士是情人关系,两人还于2009年生育了一名非婚生子女。

  王女士在得知此事后,以丈夫顾先生多次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给沈女士购买财产为由,向其与丈夫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顾先生与沈女士间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沈女士返还受赠财产。

  王女士提起诉讼后不久,顾先生与沈女士在房屋所在地嘉定区法院也产生了一起“纠纷”,这起“纠纷”的核心同样是那套价值千万的别墅。这起案件,看似双方各持主张,然而顾先生和沈女士却刻意向法院隐瞒了两人之间的关系,所谓的“投资”关系也得到了“法律的确认”,王女士的诉讼在此情况下被当地法院驳回。

  为此,王女士再次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此前顾先生与沈女士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判决,判令顾先生向沈女士赠与房产的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先生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他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行为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应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顾先生购买房屋并取得预告登记的准物权后,在沈女士并未支付过房款的情况下,未经王女士同意,擅自将预告登记注销,并将房屋登记至沈女士名下,损害了王女士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

  鉴于顾先生与沈女士之间的关系,法院认为双方系恶意串通损害王女士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依法应确认无效。因预售合同的权利已转化为物权,赠与被确认无效后,王女士要求沈女士将房屋返还,并将房屋登记至顾先生名下合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