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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为了规避房屋限购,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为了规避房屋限购,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小张和小芳系夫妻关系。2003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改善住房条件,先后购买了两套房屋。2011年之后,当地出台了商品房限购政策,即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两套房屋,单身可购买一套房屋。于是双方商议约定办理“假离婚”,通过离婚手续,将婚内购买的两套房屋全部过户到小芳名下,小张再以单身无房的身份另行购买一套房屋之后再复婚。
2016年,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套房屋离婚后均归女方所有。同年,小张以个人名义另行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购置完毕后,双方又于2017年复婚。2021年因双方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了分歧。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在201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房屋分割的约定无效。
庭审中,小芳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欺诈、胁迫情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2016年离婚,系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不和,并非小张所述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假离婚”。故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小张、小芳的离婚时间、第三套房屋购买时间、二人离婚后仍居住于同一处房屋并共同出游、小张在双方离婚期间帮小芳还前两套房屋贷款等情形,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的购房管控政策。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离婚行为具有的特殊性,婚姻关系的终止和财产的处分是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现小张、小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视为自始无效。现小张要求确认该协议中就房屋分割的约定条款无效,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