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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结婚前送给女方的爱马仕包包,离婚时能要回吗?
结婚前送给女方的爱马仕包包,离婚时能要回吗?
 
小张和小芳于201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9年10月,因夫妻矛盾难以调和,小芳从小张家中搬走。后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小芳返还婚前给付的黄金首饰以及爱马仕挎包一只、路易威登女士皮夹一只、路易威登中包两只。小芳承认黄金首饰以及爱马仕挎包、路易威登女士皮夹、路易威登中包均在自己处,但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爱马仕挎包一只、路易威登女士皮夹一只、路易威登中包两只,应当视为培养感情而给付的礼物,不应当予以返还。在小芳处的黄金首饰,虽然价格不是特别昂贵,但小张当初给付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结婚,可参照彩礼予以处理。现双方婚期较短,小芳应当予以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