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搜索:

离婚诉讼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其他情形都不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和处理》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