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搜索:

离婚诉讼

一方的婚前借款也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负债时间突破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限制。只要举债用途是“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即便举债时间发生在结婚前,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

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缴纳国家税金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所负债务。

 

《一方的婚前借款也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