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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假离婚”其实是真离婚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实现规避房屋限购政策、逃避债务、多得房屋征收利益等目的,以“假离婚”作为对策。但是,只要是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法律上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什么目的考虑。所以,从双方身份关系的角度而言,没有什么“假离婚”,离了就是离了。

实务中引起争议的往往是“假离婚”背后的财产关系问题。在很多情况下,让当事人追悔莫及的是当时“假离婚”时没有认真考虑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方案的约定,等到对方拒绝复婚之时才惊觉“上当受骗”。那么,能不能以“离婚协议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由,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双方均认可签署的离婚协议并无真实的分割共同财产的意图(此类情形在诉讼中很少出现)。

那么,因“假离婚”而签署的离婚协议,能否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逃避债务、增加房屋征收利益或者其他目的而策划“假离婚”,最终又想通过诉讼途径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难以得遂所愿。为了种种目的而“假离婚”终究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而务必谨慎。

 

《“假离婚”其实是真离婚》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