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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

婚前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2014年5月,黄某购买一处房产,房屋首付款31.5万元,同时黄某向银行申请57万元贷款,11月9日黄某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同年11月1日黄某与魏某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前,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的份额,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2016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其间,两人对于房屋的分配问题产生分歧:黄某认为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房屋首付是自己一人支付,并且房产证上只有自己名字,房屋不能平均分配。但魏某认为,婚前已经签订协议,双方各占房屋50%的份额,并且婚后自己也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最终魏某诉至法院,请求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双方各占50%的份额。最终,法院支持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的形式。”本案中,所涉房屋虽然是黄某在婚前所购,相关贷款手续也是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办理完毕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只有黄某一人名字,但黄某和魏某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有效,魏某拥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

    专家提醒: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前或婚后签订财产协议,均可以约定财产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