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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上海结婚在美国离婚 又回厦门分财产怎么判?

在上海结婚、在美国离婚、在厦门分财产,这样的夫妻打离婚官司,应该适用哪国法律?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官司。

  打官司的双方是一对30年前登记结婚的中国夫妻,夫妻二人一起移民到美国后,却在美国离婚了。如今,他们为了处理国内的4套房,在厦门打起官司。男方要求适用中国的法律,女方则主张适用美国的法律。

焦点1:美国离婚判决在中国有效吗?

  陈先生和前妻赵女士已经年过五旬,他们二人都是美国公民,都住在美国。不过,他们原本都是中国人,1986年,二人在上海登记结婚。

  结婚后,赵女士先移民美国,2010年6月,陈先生也移民了。不料,夫妻团聚仅半年时间,就在美国地方法院办理离婚,并取得了美国的离婚判决书。两人人到中年,尚无子女。

  陈先生说,从2001年到2008年,双方在国内购置了4套房产,其中两套在厦门,登记在前妻名下,另外两套分别在上海和苏州,登记在陈先生名下。

  陈先生认为,现在离婚了,这4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做分割。为此,他向法院提交了当初的结婚证、美国地方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还有房产证等。

  不过,赵女士却反驳说,美国的离婚判决书不能作为双方离婚的证据。她解释说:“双方还是形式上的夫妻,陈先生只提供了美国离婚判决文书,美国法院和他都未请求中国的法院承认这份判决文书。这份文书在中国还不具法律效力。”

焦点2:分割夫妻财产适用哪国法律?

  赵女士还说,退一步说,即使确认两人离婚了,由于两人都加入了美国籍,经常居住地都在美国,也要适用美国的法律才对。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男女双方都是美国公民,经由所在国家的诉讼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现在起诉要求对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进行分割,应当予以受理。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的标的为不动产,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中国法律审理本案。

  所以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当中,夫妻双方此前已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应该履行协议。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位于厦门的两套房产归赵女士所有,位于上海、苏州的两套房产归陈先生所有。

  据悉,男方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境外判决书需申请确认

  法官说,境外的判决文书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才能在中国大陆作为生效法律文书使用。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时须提交书面申请书、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就厦门而言,要通过市中级法院涉外法庭的确认。

  而在本案中,由于当事双方拒绝向中院申请承认,所以只能承认两个外国人在外国办理离婚这一客观事实,而不承认他们离婚判决书里的具体内容,比如财产分割、子女分配,在此基础上来解决他们的房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