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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买断工龄”,实际上就是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给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国家统计局199910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中明确,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不应该统计为工资。

      既然国家统计局没有将买断工龄款统计为工资,认为这种费用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那么一概地将买断工龄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恐怕也是不合适的。如果将买断工龄款已改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完全不顾及另一方对家庭所作出的贡献,恐怕也不近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的归属可参照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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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