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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投资人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虽然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所有,但在婚姻关系期间因经营企业所得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投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企业的,经营所得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离婚时应如何分割》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