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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雷某某(女)和宋某某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产生矛盾并分居。雷某某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诉讼过程中,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在起诉离婚前一年,曾经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其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宋某某要求分割被转移的存款。

因一审法院未准予分割雷某某在离婚前转移的存款,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雷某某名下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雷某某名下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改判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现行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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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