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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了 你的债你还!

夫妻离婚后,约定房子归妻子,两年后,丈夫因借贷而被告。房子又因未能过户而作为丈夫的财产被查封,面临被执行。妻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审理后确认妻子对房产的所有权,判定不执行该房产。

小林和小梅都是本地人,到了适婚年龄,经人介绍走到了一起。2006年他们买了新房,但性格不同让他们的婚姻开始动摇。2007年1月,他们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小梅所有。

离婚后,小梅带着儿子生活。2009年年底,她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小林借了别人的钱,而离婚时约定给小梅的房子已被债主申请了财产保全。房子明明约定给了自己,借钱的事和自己无关,凭什么查封呢?小梅上法院一问究竟,原来房产证上仍有小林的名字,小梅一直未去更改,便被当作小林的财产而查封。咨询律师后,小梅申请了保全异议。因为小林的借贷发生在2007年底,已经离婚,对方撤销了对小梅的起诉; 财产分割也明确将房子归小梅,故法院裁定解除了房子的查封。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小林被判还钱,却一直拖着未能履行。2010年4月,债主向法院申请执行。不曾想,该房的产权人中仍有小林,故而房产又一次被查封了。小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又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希望通过诉讼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以便能解除查封守住房子。

青浦法院最终认定:系争房屋是2006年由小林和小梅共同购买并支付了全部房款,产证上是一家三口的名字,故为其共同所有。而2007年两人离婚时,协议明确约定房子归小梅所有,这表示小林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该行为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而可以明确房屋的所有权由小梅和其儿子享有。对于小林的个人债务,小梅没有任何责任,因此小梅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