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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的离婚登记流程

 

2021年11月《民法典》施行后新增了30离婚冷静期制度,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为:

  1.夫妻双方带好离婚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办理材料:1、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自愿离婚协议书;5、各自的2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材料:1、上海居民:本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居民有效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有效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3、华侨、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的《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

 

《“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的离婚登记流程》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