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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离婚冷静期”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依法应当对是否离婚进行冷静思考,经过30天冷静思考后认为确实需要离婚的再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立“离婚冷静期”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草率离婚。它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针对的是协议离婚中的冲动型、赌气性离婚当事人。

“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仅限于民政机关协议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变化,即:夫妻身份关系不变、财产关系不变、子女抚养关系不变。“离婚冷静期”内不得侵害对方人身权利、不得转移毁损共同财产、也不得拒绝履行其他家庭义务。

 

《谈一谈“离婚冷静期”》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