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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男子向情人借31万付离婚补偿款 离婚后被情人起诉

男子为了跟妻子离婚,借情人的钱支付离婚补偿款。事后,情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归还借款,其妻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后,认为夫妻一方为离婚所需举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改判未举债的夫妻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份判决正契合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的精神,保护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丈夫被情人催债,其妻被诉连带清偿

林奇与王倩原是夫妻,双方还在婚姻中,林奇就与张英有了婚外情。为了名正言顺地跟张英在一起,林奇欲支付妻子补偿金,好让她同意离婚。

为了筹集这笔钱,林奇求助情人张英,张英爽快地答应了,并在不久后分两次向林奇转账共31万元。

2015年12月,林奇与王倩协议离婚,31万元赔偿款也于离婚当日转账至王倩账户。

但是,重获自由身的林奇与张英相处不到一年后,也关系恶化,最后彻底决裂。2016年8月,张英起诉林奇,要求法院判令林奇归还其31万元借款,王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林奇称31万元转账款系张英自愿给付王倩离婚的补偿,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张英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事借贷诉讼。因林奇、王倩系夫妻关系,理应对此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张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奇、王倩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不属于共同债务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查明,林奇与王倩于2015年12月29日至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林奇于离婚当日一次性补偿王倩31万元。

在二审期间,林奇明确表示,因现无证据证明张英给付其钱款时系赠与,因此愿意以个人名义偿还,故法院支持张英要求林奇归还31万元借款的要求。

此外法院认为,张英汇给林奇31万元,其目的是协助林奇离婚,该协助合意自2015年初即已产生,显然,张英明知林奇使用该钱款,并非用于与王倩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要求王倩参与还款显然不当。故二审改判驳回要求王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