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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人民网》:火车压断双腿,方燕律师助其维权获得补偿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
报送单位: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1988年,不满20岁的安徽姑娘周某来到上海打工活。1991年10月21日周某在穿过一个无人看管的铁路道口时,不曾想身后正疾驶而来一列火车,没等她作出任何反应,强大的气流就将她卷入了车轮下经过医护人员的全力救治,22岁的她,虽然保住了性命,却永远失去了双腿。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铁路部门安排住进海鹰医院,费用由铁路部门承担。这一住,就是13年!

2004年8月,铁路部门因改制,决定要对周某的事故进行一次性处理,8月18日,周某坐着轮椅车,在医院护士的陪同下,来到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金主任当天就决定为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方燕律师担任周某的代理人。受理案件后,金主任与方律师进行了分析意识到:本案不能走诉讼的途径,采取调解的办法更为适宜。8月25日下午2点,与铁路方面的第一次谈判在海鹰医院举行,金主任和方律师作为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铁路部门提出了两个方案:1、根据有关规定安置周某到安徽的福利院;2、一次性补偿周某人民币6万元,由周某自己解决安置问题。而周某却提出45万的赔偿数额。经过律师反复工作,双方就数额问题上的争议逐渐缩小。但铁路部门表示:如果协商不成,9月1日后,将根据双方以前的协议对周某进行安置(安置到安徽当地的福利院)。周某的情绪非常低落,她甚至扬言如果不答应自己的条件,自己就要寻短见,就要让铁路部门难堪。她的家属也讲了一些极端的话。面对这种情况,金主任又主动与铁路局联系,希望铁路部门从大局出发,考虑到周某的实际情况,暂时不要强制安置,以免造成不良的后果。同时,方律师也几次到医院看望周某和她谈心,耐心的开导她要正确处理此事,切莫走上极端。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22万的一致意见,铁路部门也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
 
案件点评: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规定了以人为本的“无过错赔偿原则”,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有关部门“合理的安全防范义务”,而铁路部门却还在以十几年前的自己制定的标准来解决今天的纠纷,表面上看是有“法”可依,实际上依据的是违反上位法且带有严重部门利益保护色彩的部门规章。作为法律工作者,周某案件的结果是我们所希望见到的,但这只是一个个案,我们更希望有关部门带头守法,严格依据《立法法》的授权范围制定或修改部门规章。同时有关监督部门也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从而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本身的公正性。

飞来横祸,妙龄女卧床13载

1988年,不满20岁的安徽姑娘周某,怀着对未来的无限憧憬,来到了上海,开始了她的打工生活。凭着她的聪慧、勤劳和朴实,在军工路上的一家饮食店中找到了一份工作,每月省吃俭用,把攒下的钱寄回老家。谁也没有想到,她在上海的打工生涯,结束于一场突如其来的横祸。1991年10月21日上午10时许,周某拿着换洗的衣服,心里想着老板答应她加工资的事,一路哼着歌往洗衣处走去,在穿过军工路一个无人看管的铁路道口时,不曾想身后正疾驶而来一列火车,没等她作出任何反应,强大的气流就将她卷入了车轮下……昏迷中的周某,被紧急送往长海医院抢救。由于失血过多,她几度垂危。经过医护人员的全力救治,22岁的她,虽然保住了性命,却永远失去了双腿!

事故发生后,周某就经济赔偿问题与铁路部门进行了谈判,铁路部门提出:一次性解决,赔偿2万元。周某不懂应该得到多少赔偿,但空空的双腿、对今后生活的忧虑,使她无法同意铁路部门的解决方案。而她的父母家人都是老实巴交的庄稼人,又远在安徽,也无法给她什么实际帮助,谈判进行了了一次又一次,这期间她哭过、闹过,却起不了任何作用,谈判不欢而散,铁路部门安排她住进海鹰医院,费用由铁路部门承担。谁知,这一住,就是13年!

2004年8月,铁路部门因改制,决定要对周某的事故进行一次性处理,声称:若在9月1日之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将依照《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将周某安置到户籍所在地(安徽)的福利院。一个外来妹,又是残疾人,面对铁路部门突如其来的决定,她六神无主、整天愁眉苦脸。关键时候该怎么办呢?经好心人提醒,8月18日,周某坐着轮椅车,在医院护士的陪同下,带着碰碰运气的心情,来到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一波三折,中心主任全程参与

中心工作人员听完周某的讲述,立即向金宗祥主任作了汇报,考虑到事态紧急,金主任当天就决定为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方燕律师担任周某的代理人。受理案件后,金主任与方律师进行了分析:解决此问题,事故责任认定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关键。为客观全面了解案情,8月23日,金主任和方律师来到了周某所在的海鹰医院,了解周某在医院13年中的情况。第二天,金主任和方律师来到铁路部门调查有关情况,铁路方面指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以及有关证人证言,周某是在盲目穿越道口时被列车撞倒的,应由周某承担全部责任,而且铁路部门安置周某到福利院也是有法可依的。

针对铁路部门的说法,金主任和方律师意识到:本案不能走诉讼的途径,采取调解的办法更为适宜。于是向铁路部门指出:即使事故责任在周某,铁路部门一拖13年的做法也是不负责任的,这使得周某只能在医院度过她最美好的青春。此外,考虑到周某目前的实际困难,建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此事。金主任和方律师的意见中肯合理,铁路部门在综合考虑之后,同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此事。

8月25日下午2点,与铁路方面的第一次谈判在海鹰医院举行,金主任和方律师作为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双方谈判的焦点是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补偿方案的合理性问题。一开始,双方就事故责任各执一词,争持不下,谈判陷入了僵局。金主任立刻指出,大家今天都是抱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的,应当心平气和,并希望铁路部门能提出几个解决方案以供周某选择。于是,铁路部门提出了两个方案:1、根据有关规定安置周某到安徽的福利院;2、一次性补偿周某人民币6万元,由周某自己解决安置问题。

考虑到自己身体残疾,担心今后踏入社会无法独立生存,周某犹豫再三,决定选择到福利院安置。于是两位代理人就福利院安置的方案与铁路部门展开谈判:起先,铁路部门提出根据文件安排周某到县、乡一级的福利院。为了给周某提供更好的条件,金主任提出,基于安全角度考虑及周某深度残疾的现状,并结合周某家属探望、照顾方便的因素,铁路部门应当安排其户籍所在地附近的市级福利院。最后,铁路部门同意在安徽经济条件较好的芜湖市或铜陵市福利院对其进行安置。

初步方案谈妥后,双方约定第二天一早继续谈判。26日,谈判继续进行。周某却突然变卦,要求铁路部门为其安装进口假肢。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化,铁路部门自然不答应了。为了摸清周某的真实想法,金主任和方律师找周某谈心。面对二人真诚的询问,周某终于吐露了心声:昨天晚上谈判后,她听人说安徽当地福利院条件很差,自己住进去后生活恐怕得不到保障。金主任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根据你现在的身体状况以及自身条件,完全可以凭自己的努力独立生存,完全可以过正常的生活,张海迪就是榜样”等等,并建议其选择一次性经济补偿。

听了两位代理人的分析,周某同意一次性补偿的方案,但要求铁路部门承担假肢的费用,连同今后的生活费用共45万元。铁路部门也同意一次性经济补偿,但不同意承担假肢费用,最多只能给付6万元补偿。由于补偿数额相差太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谈判再一次陷入僵局。两位代理人没有气馁,同对方约定第二天上午再协商一次。离开海鹰医院后,金主任和方律师查询了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到:根据铁道部1994年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另根据1992年6月5日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受害人获得的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这两者相加,正好是铁路部门提出的6万元的经济补偿数额。另外,在刘有祥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铁路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中,原告获得4万元的保险金和2万元的保险金。这也是迄今为止铁路赔偿案件通过诉讼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在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后,27日上午,金主任和方律师一早就来到了海鹰医院,就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等问题,向周某作了详细的分析。鉴于事故责任认定对自己不利,以及铁路法的有关赔偿规定过低,周某恳请两位代理人能通过协商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补偿。10点整,双方第三次协商开始。周某放低了补偿要求,要求铁路部门一次性补偿其30万元。铁路部门表示不能接受。在不断的交锋中,铁路部门的补偿数额从6万元上升到了19.8万元。但周某还是不满意,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第三次协商被迫终止,谈判濒于破裂。铁路部门表示:如果协商不成,9月1日后,将根据双方以前的协议对周某进行安置(安置到安徽当地的福利院)。

连续几天的努力眼看就要前功尽弃。这时,周某的情绪非常低落,她甚至扬言如果不答应自己的条件,自己就要寻短见,就要让铁路部门难堪。她的家属也讲了一些极端的话。面对这种情况,金主任和方律师心中万分焦急。万一周某被强制安置,后果将不堪设想,也许会闹出人命来,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不行,只要还有一线希望就不能放弃。仔细分析了案情后,金主任和方律师意识到:双方的差距正在缩小,只要再做些工作,应该还有协商的可能。

于是,金主任又主动与铁路局联系,希望铁路部门从大局出发,考虑到周某的实际情况,暂时不要强制安置,以免造成不良的后果。同时,方律师也几次到医院看望周某和她谈心,耐心的开导她要正确处理此事,切莫走上极端。金主任和方律师在做周某思想工作的时候发现,周某的情绪波动很大,一部分因素来自于她的家属。由于家属的一些干扰,导致协商工作一波三折。于是,两位代理人决定先做通家属的思想工作,以减轻周某的思想负担。经过几日的沟通,两位代理人取得了家属的理解和信任,他们表示愿意配合代理人工作,通过协商解决此事。

【案件结果】 圆满结束,残疾女得到补偿22万

9月8日,双方开始第四次谈判。经过金主任和方律师近5个小时的据理力争、不懈努力,铁路部门终于做出让步:基于人道主义考虑,经济补偿金增加至22万元,并承担周某在海鹰医院的一切费用。这个数字在铁路责任事故处理上是绝无仅有的!周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泪流满面,这泪水中,有激动,更有感激。9月10日上午10点,在金主任和方律师的见证下,铁路部门将22万元人民币交到了周某的手中。9月13日,周某在姐姐陪同下,将一面写着“播洒爱心,拯救灵魂”的锦旗送到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手,帮她摆脱困境,使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点评:

法律的特性之一在于稳定性,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准确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但法律同时也应当合乎时代发展的要求。我国许多法律始终都在不停地修订中,法律盲区、实际不适用的条款都在修订范围内。民事赔偿标准的变化就是法律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规定了以人为本的“无过错赔偿原则”,铁路部门却还在以十几年前的标准来解决今天的纠纷,的确存在不合理性,这与当前提倡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也是不相符的。

目前,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表面上看是有法可依,但是相信没有人会愿意用十几年前法规规定的标准来解决今天的纠纷,这实际上将此种纠纷置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老百姓不相信法律,不依法办事,社会稳定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作为法律工作者,周某案件的结果是我们所希望见到的,但这只是一个个案,我们更希望见到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及时修改,能够真正反映现实的需求,能够真正的体现以人为本。这才是法律真正的公正、公平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