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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北京西路1177弄及周边零星旧改项目、石门一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关于静安区北京西路1177弄及周边零星旧改项目、石门一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关于静安区北京西路1177弄及周边零星旧改项目、石门一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静安区北京西路1177弄及周边零星旧改项目、石门一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及静安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为:北京西路1177弄、1179-118y号(单号)、1221-1229号(单号)、1233-1237号(单号)等部分;东至石门一路、南至延安中路、西至延安中路63z北至升平街(其中部分)。具体门牌号:北京西路1177我-22号(双号)、1179-1187号(单号)、1221-1229学号)、1233-1237号(单号),石门一路17-65号阿号,含17弄全部、31弄全部、41弄全部、49弄全部)67弄1号,延安中路572号。(详见附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23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静安区北京西路1177弄及周边零星旧改项目、石门一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注:本文为手工录入,如有细微差异以征收地块张贴或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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