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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金泽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金泽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土地征收行为,完善房屋土地征收体系,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及金泽镇培爱路北侧地块腾地要求,并结合金泽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本市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14号)
2.《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3.《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府规发[2019]4号),
4.《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5.《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
6.《关于印发<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市场化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土综资(2015)498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房土征补[2015]9号)
8.《关于2020年青浦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房土征补(2020)12号)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二、实施原则及主体
1.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地采用实物(期房)+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3.本次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主体为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范围
1.金泽镇培爱路北侧地块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
2.金泽镇培爱路北侧地块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日为基准日。
四、补偿程序
1.调查确认:由镇征补办牵头镇规划资源所、镇规建办、金泽镇培爱路北侧地块区域所属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对该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居住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并经“金泽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会审领导小组”集体会审通过后予以公示,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
2.评估核对:由本次金泽镇培爱路北侧地块区域内被动迁户投票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涉及的房屋进行评估,由被动迁户核对与确认。
五、补偿标准
(一)补偿计户标准和认定面积标准
1.房屋补偿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一户一宅原则进行补偿。
2.合法有效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上述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不一致,或无上述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由镇规划资所、镇规建办及所在村委会按规定程序联合认定,经认定的合法有效面积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行确认。
3.认定面积:基本户合法有效面积不足212平方米,则补足至212平方米为认定面积;基本户合法有效面积超过212平方米,则按基本户合法有效面积作为认定面积。
(二)补偿组成
本次征收补偿按户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
(1)宅基地内主屋根据现状建筑面积,补偿单价按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为准。
(2)辅屋有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复的,补偿价根据证载或批复面积按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为准。
辅屋无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复的,32平方米按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为准,超过32平方米面积部分,参照原区生态环境整治旧材料回购价格予以回购,具体标准如下:
①一般简易棚或构筑物50元/平方米;②屋面彩钢瓦、四周简易围护100元/平方米;③砖结构150元/平方米,屋面彩钢瓦、四周砖混150元/平方米;④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⑤钢架结构彩钢板250元/平方米;⑥钢混结构300元/平方米。由评估公司按以上标准出具询价报告。
2.房屋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围增、场地、树木以及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按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为准。
3.水电补偿
按照认定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4.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
按照认定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4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进行补偿。
5.搬家补助费
按照认定面积,实物安置(期房)给予20元/平方米的搬家补助费(按产权户计户)。
6.临时安置补助(过渡费)
(1)以实物安置面积为标准,约定过渡期12个月内,按每月8元/平方米计算:13个月-15个月期间按每月12元/平方米计算;第16个月起,按每月16元/平方米计算,前12个月约定期内的过渡费计入安置补偿协议与补偿款一同发放。
(2)第13个月开始原则上每季度发放过渡费,过渡费自完成交房手续之日起计算至收到安置房源通知约定的截止期为止,超过截止期不再享受过渡费。
(3)经测算每月过渡费低于600元,按600元/月发放。
7.奖励费
(1)评估奖励:在规定的评估期限内接受评估公司入场评估,签约完成后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费5万元,拒绝接受评估或逾期则不予奖励。
(2)速签奖励:在规定期限完成签约的被动迁户,给予每户一次性速签奖励费5万元,逾期则不予奖励。
(3)搬迁奖励:协议签订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房的,给予每户一次性交房奖励费20万元,超过交房期限则不予奖励。
六、安置标准和办法
(一)人口认定的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以户为单位予以认定
(1)具有征收补偿实施范围内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业户口人员(含失地、失水镇保转非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2)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服刑人员及2001年1月1日以后报出生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户口子女且父母双方至少一方是农业户口(含失地、失水镇保转非人员)的可以计入户内,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3)失地、失水镇保转非人员,未享受过动迁安置补偿政策、保障性住房等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的,可计入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户内(以一次为限,不得重复计算)。
(4)农业户口或失地、失水镇保转非的父母,计入农业户籍的子女一方。
(5)户籍在被搬迁房屋户内,其配偶为外省市户籍,按现行政策无法迁入被搬迁房屋户内的农村户籍人员,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又未享受过农村建房和动迁安置政策的(必须由对方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证明),计入户内认定人口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按照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原则一律不予认定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任何一方在他处计入建房人数、享受宅基地动迁安置补偿政策、保障性住房等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的。
(2)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后,在他处享有合法宅基地住房份额的,或父母、子女在他处独立享有宅基地住房(或宅基地动迁安置补偿政策)的一方提出安置申请的。
(3)户内成员以户口簿、门牌号码等其他方式自行分家析产,任何一方以此要求分户安置的。
(4)父母与子女(直系亲属)提出分户安置的。
(5)户口在被征收户户内的已婚子女,本人或配偶已经享受过农村建房、动迁安置的人员,不计入户内
(6)除失地、失水镇保转非外其他类型的户籍转非人员及其下一代子女,均不得计入人数。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
(二)认定安置面积标准
1.认定1-4人户安置面积为252平方米。
2.认定5人户安置面积为276平方米。
3.认定6人户及以上安置面积为300平方米
 (三)安置办法
本项目以实物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实物安置为2套期房,剩余安置面积为货币安置
1.安置地点:金泽安置基地内,四至范围为东至塘湾滨,南至培爱路,西至金泽塘,北至天圩生产河,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三年内完成安置。
2.安置房价格
①基价:以约定的实物安置面积为准,多屋(电梯房)按1560元/平方米结算(底层为楼层基价价格)。
2实际安置面积超过约定的实物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按照5200元/平方米结算
3实际安置面积超过约定的实物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房屋面积按照市场价结算。安置面积套数上限为2套,安置面积上限为180平方米。
3.货币安置对象及相关价格
1货币安置对象:只限于基本户;商婚户、传统户、多子女等安置对象原则上全部采用实物安置,如有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②货币安置价格:货币安置面积单价为27500元/平方米,计算公式:货币安置总价=货币安置面积×货币安置单价。
七、离婚人员、传统房及多子女非农户籍补偿安置标准
(一)离婚人员认定及补偿安置标准
1.认定标准
(1)户口地址以及生产生活在本次征收补偿实施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离婚人员,必须提供离婚证、商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个人婚姻现状等合法有效证明,商婚人员在截止安置以前离婚满5年或另一方再婚的。
(2)离婚人员在截止安置以前再婚,且再婚对象未在他处享受农村宅基地、宅基地动迁安置补偿政策、保障性住房等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的。
(3)农业户籍或失地(失水)镇保转非人员。
(4)本人未在本市享受过农村建房或征收补偿安置。
(5)离婚人员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等中分割已取得的房屋份额作自愿放弃
的不作补偿安置。
(6)其他由金泽镇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后确定的情况。
2.补偿安置标准
(1)认定面积:符合人口认定标准的1人为45平方米,符合人口认定标准的2人为90平方米,符合人口认定标准的3人以上(含3人)为135平方米。
(2)权基价和价格补贴及过渡费按照认定面积补偿,标准同基本户,过渡费低于600元,按600元/月发放。
(3)奖励费10万元
(4)认定1人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2人安置面积为125平方米;3人以上(含3人)安置面积为170平方米。
(5)基价以认定面积为准按1560元/平方米结算,根据指定房型优惠价和半议价结算方式同基本户
 
(二)多子女非农户籍补偿安置标准(子女均为建房批复人员)
1.房屋批复为四上四下房屋
户籍在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同户室居住二子女均已成婚,其中一子女(或二子女)为非农户籍,经核查,其与配偶未享受过农村建房、福利分房、动迁安置及购房补贴,一子女与农业户籍父母共同计户,同时给予该户增加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价格为每平方米1560元,根据指定房型优惠价和半议价结算方式同基本户。
2.房屋批复为三上三下或以下房屋
户籍在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同户室居住二子女均已成婚,其中一子女(或二子女)为非农户籍,经核查,其与配偶未享受过农村建房、福利分房、动迁安置及购房补贴,子女与农业户籍父母共同计户,同时给予该户增加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价格为每平方米1560元,根据指定房型优惠价和半议价结算方式同基本户。
(三)传统房补偿安置标准
认定为传统房的按照宅基证证载面积或建房批复面积为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权基价和价格补贴,奖励费同基本户,其他补偿按照合法有效面积计算,按照宅基证证载面积或房批复面积进1:1安置,价格为每平方米1560元,根据指定房型优惠价、半议价、议价和市场价结算方式同基本户。
八、四大疾病、重残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补助
1.补助范围
户籍在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的人员。
2.补助对象
(1)四大疾病人员(尿毒症、胃移植抗排异、恶性肿瘤、精神病等符合《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规定的病种),经审核通过的给予10000元/人一次性补助,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2)重残人员(智残1-3级,其他残疾1-2级),经审核通过的给予10000元/人一次性补助。
(3)年满80周岁以及过渡期间年满80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
(4)80周岁以下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人员,经审核通过的给予享受80岁老人相同政策。
(5)若一人同时符合四大疾病及重残人员补助条件,则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项补助,不可叠加享受补助政策;若一人符合四大疾病或重残人员补助条件,同时又符合80周岁以下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人员补助条件的(包括80岁以上),则可经加享受补助政策。
3.补助期限
被征收房屋交房确认之月至安置房交房之月,期间符合条件人员均可申请以上政策。
九、其他规定
1.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是利用自家宅基地房屋实际生产经营,且在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营业执照变更费用5000元/户。
2.在本基地征收完毕,在过渡期间被征收户正常增加人口,且符合人口认定标准的,一次性补偿10万元,该户认定安置面积不再作调整。
3.根据有关规定,必须持有市区信台协会发放的会员卡及脚圈,接受市区信鸽协会的鉴定,信鸽补偿标准以青浦区信鸽协会对信鸽饲养户现场清点并出具评估意见为准。
4.动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本方案之中未尽实施补偿条款的,由镇会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方案。
5.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金泽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具体操作及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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