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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钦江路47弄1-2号居住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徐汇区钦江路47弄1-2号居住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徐汇区xh221-02地块规划幼儿园(暂定名)新建项目
钦江路47弄1-2号居住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企事业单位部分)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
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8〕5号);
4、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因公共事业的需要,征收钦江路47弄1号-2号房屋及土地用于新建幼儿园(教育)项目的建设。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钦江路47弄1号部分、2号部分。具体门牌室号:钦江路47弄1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605室、606室;钦江路47弄2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604室、605室、606室、701室、702室、703室、704室、705室。
四、征收与补偿计户(证)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
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花园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
(有电梯、成套)
新工房
(无电梯、成套)
新工房
(无电梯、不成套)
“两万户” 新工房 旧里
住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六、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一)补偿方式
本项目原则上采用全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1、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根据协商约定的《钦江路47弄航天房屋征收框架协议》、《关于钦江路47弄航天房屋征收框架协议》(二)确定。
2、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3、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日,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八、集体宿舍、对外暂借及市场租赁关系的被征收房屋处理
企事业单位产权居住房屋内用于集体宿舍、对外暂借及市场租赁关系的,签约后,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负责腾退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后续处理,也包括被征收房屋内办理户口迁移。
九、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估价机构。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十、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事务所:上海市徐汇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场办公地址:钦江路47弄1、2号对面临房
现场办公时间:周一—周六(周日:休息)13:30至20:30
办公电话:64698877
十一、其他事项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若上述签约人因故不能亲自签约,可依法委托他人签约。必须提供委托双方在征收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面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已签订《钦江路47弄航天房屋征收框架协议》、《关于钦江路47弄航天房屋征收框架协议》(二),本项目相关补偿事项从其约定。
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共同居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或共同居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
    4、根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征收(拆迁)基地水、电、燃气等公共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846号)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完成搬迁后,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结算征收补偿费用前结清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相应支付凭证后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货币款。
5、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关键词:钦江路47弄1-2号、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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