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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一方能要求“青春损失费”吗?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通常约定纯粹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几率很大。法院往往会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而且,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也同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显然,上述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不能援引上述规定向对方索要赔偿或补偿。但是,如果一方隐瞒已婚之事实,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甚至于让另一方怀孕、生育。无过错方可以以侵犯人格权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向过错方索赔谨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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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