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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的彩礼应当返还?

 

        彩礼,又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注:适用本款,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注:适用本款,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通常而言,一方赠送另一方订婚彩礼,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已经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答应和另一方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该前提条件并没有实现,即收受彩礼的一方没有与赠与彩礼的另一方结婚,从法律角度讲,就是赠与的条件没有成就,那么赠与行为就不能生效,收受方也就不存在占有彩礼的基础了。

 

《什么情况下的彩礼应当返还?》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