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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同居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一方有配偶而与另一方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或是双方均有配偶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

      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双方可以自行解除。故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方燕律师具有20年的离婚案件丰富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