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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子女和财产如何处理?

 

    (一)、关于子女抚养。

      双方所生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较好,母方同意的,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关于财产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解除分居关系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但应该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应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也应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予以照顾。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

 

同居关系解除后,子女和财产如何处理?》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方燕律师具有20年的离婚案件丰富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