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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恋爱关系后能否要求返还赠与物?

 

      任某(男)与李某(女)是恋爱关系。

      为了表明自己的忠心,任某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在该房内共同居住。任某多次提出与李某结婚,但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不就,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李某以其为产权人为由,将任某赶出家门。任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房产。李某认为,该房产是任某对自己的赠与,任某无权要回。任某则称,当初买房是因为双方打算结婚,现在不可能结婚了,故要求要回房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赠与房产的目的是为了和李某结婚,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结婚不成,李某就是失去了占有该房产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将房产返还给任某。

      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例如:基于习俗给付的为订婚标志的物品;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活资料,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直接融入家庭生活;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由于这类给付的时间段特定性、物品特殊性、价值不确定性,使它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纠纷。

一般说来,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恋爱关系、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收受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受赠与一方已经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给付方可以依法要求其返还赠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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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