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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房产已归儿媳 公公却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2003年10月,陈华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年11月,陈华和王芳登记结婚。婚后小夫妻俩感情尚可,王芳于2008年生育一子。2013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4月,王芳起诉离婚。

  庭审中,法官问道:“位于市区的房屋的购买时间是2003年10月,结婚登记时间是同年11月,产权登记在陈华名下,该房屋是否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华和王芳均回答:“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4月,陈华和王芳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王芳与陈华自愿离婚;婚生子由陈华抚养;位于市区的住房归王芳所有,王芳给陈华房屋补偿款25万元。

  陈华与王芳离婚后,陈华的父亲陈大胜将陈华和王芳诉至人民法院。

  陈大胜诉称位于市区的住房由其实际出资购买,是因其他原因才登记在儿子名下,请求撤销调解书中关于涉案房屋达成的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华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王芳与陈华的离婚案件中,因诉争房屋购买的时间在双方结婚之前,法官已向双方进行了释明,但陈华仍然认为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就离婚、诉争房屋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双方应当履行协议内容。诉争房屋曾登记在陈华名下,即使购房款及按揭款均由陈大胜实际支付,陈大胜也只享有对陈华的债权,并不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陈大胜要求撤销民事调解书,并要求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依法驳回了陈大胜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