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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为避限购“假离婚”?法院审查认定离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
是为规避房屋限购而假离婚,还是因为感情危机而真离婚?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对李莹要求撤销“假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2012年2月,李莹与张强在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男方张强与女方李莹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强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张强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李莹书写。签署离婚协议的当天晚上,张强和李莹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最终买房协议未能履行。
    为此,李莹认为,双方离婚是假,真实目的是为女儿购买学区房。李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强辩称买房与离婚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对李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李莹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对李莹要求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李莹是否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呢?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李莹的陈述,双方是因为购买二套房而办理假离婚,但若是为了购房,则应仅处理房屋产权归属更为合理,无需明确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此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因为双方今后如果复婚,依据该协议,将出现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复婚一方婚前财产的风险。
    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都是李莹本人书写,李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用事,尤其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张强所有,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处分行为,现李莹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在受到张强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仍然依法有效。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