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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苑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申请核查办法

方燕律师解析共有纠纷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   >>公房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未申请居困保障怎么办?

>>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公房的动迁利益是按户口分配吗?  >>“一证一套”新政下申请核定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性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员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为规范闸北区安康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关于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申请核查认定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办法如下:

  • 适用范围、对象
安康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由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自愿提出申请核查的,适用本办法。
经申请核查认定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及本办法第四条审核标准的居住困难户,增加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 申请要求
  • 申请人员
1、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房屋使用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
2、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户口均在征收范围外的,其父母应配合未成年人共同核查他处住房,但不计入居住困难保障范畴;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应随父、母申请。
提出申请的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中,若有不申请核查的在册人员,申请人代表须填写《承诺书》。未经申请核查的人员不得增加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二)申请时间、地点
申请开始时间及地点以征收范围内公告为准。
  • 申请材料
    1、所有申请人员共同签名的《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申请表》;
 2、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租用公房凭证;
 3、申请人员实际居住地址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5、申请人员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6、申请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其他法律文件);
 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2至7中的相关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代表声明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放弃申请
    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在提出申请后,放弃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 应在签约前由原全体申请人共同签署《放弃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承诺书》。
  • 申请及认定流程
 (一)预受理
  1. 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持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向征收事务所提交核查申请,征收事务所核对后将申请材料交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核查。
  2.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资料不全的申请人员出具《告知书》,告知应补充的材料(申请户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内提交补充材料,未在10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作放弃)。
3、对资料齐全的申请户,房屋征收部门将申请材料送区住房保障机构。
    (二)受理与核查
1、区住房保障机构对房屋征收部门移交的申请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2、经区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电子信息核查及征收事务所实地调查后,将核查信息交区房屋征收部门,完成住房核查工作。
    (三)认定公示
1、征收事务所将区房屋征收部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打印《闸北区房屋征收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认定公示》,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被征收户,区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不符合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告知书》。
  1.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在15日内进行核查,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四、审核标准
    (一)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认定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实施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人员进行认定。
    (二)他处住房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为有他处住房:
  1. 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2、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5年内将已购公有住房、私有产权房出售或赠与、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3、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4、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