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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

同意他人挂靠户口要慎重,避免房屋拆迁起纷争

方燕律师解析共有纠纷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   >>公房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未申请居困保障怎么办?

>>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公房的动迁利益是按户口分配吗?  >>“一证一套”新政下申请核定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性      

 

家住闸北的吴先生所住房屋被划入旧城区改造项目,列入了征收范围。本可以开开心心地搬入安置新居的吴先生却开心不起来。因为他被自己的姐姐、外甥告上了法庭,对方以自己是被拆房屋同住人为由,要求分得吴先生一户1/2的征收利益。原来,早在十年前,吴先生的姐姐因为离婚要落户口,找吴先生商量,让吴先生帮忙同意将自己和儿子的户口落入吴先生承租的公房内。出于亲情,吴先生同意了姐姐的要求。于是,吴先生姐姐、外甥的户口便迁入吴先生承租的公房内。吴先生的姐姐当时明确表示,只是落户口,不会居住在吴先生的房屋内,更不会主张房屋的任何利益。落户十年后,吴先生的房子拆迁了,吴先生的姐姐向吴先生建议:房子面积小,户口多,如果向动迁组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政策,可以享受“数人头”的政策,多得补偿款。吴先生觉得有道理,就以承租人的身份向动迁组递交了居住困难户申请书,将该房所有在册户口人员作为该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其中包含了吴先生的姐姐和外甥。经审核,吴先生因为几年前曾购买过一套商品房,不符合居住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该户最终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仍然按“数砖头”计算补偿款。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原以为可以办理进户手续、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吴先生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裁定书——他被自己的姐姐、外甥告上了法庭,对方要求分得吴先生一户1/2的征收利益。明明说好只挂户口不要房屋利益的,怎么现在又提出分割征收利益了呢?吴先生觉得非常委屈和气愤。法庭上,吴先生的姐姐否认了先前的说法,坚持认为自己和儿子的户口在被拆房屋内,是该房同住人,要求和吴先生一家均分该房的征收利益。

无奈之下,吴先生聘请我作为他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了解案情后,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吴先生的姐姐和外甥是否被拆房屋的同住人。根据2011年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果吴先生的姐姐和外甥被认定为被拆房屋的同住人,则她们有权分割征收利益。但是,同住人的认定须具备三项条件,即“户口+实际居住+他处无房”,仅户口在被拆房内是不够的。从举证角度,证明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即吴先生的姐姐和外甥,证明吴先生姐姐和外甥他处有房的举证责任则应由被告吴先生来承担。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被拆房屋面积小、难以共同居住,部分同住人选择在外借房或自购房屋而未在被拆房屋内居住。这种情形下,即便没有在被拆房屋内居住,也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果然,庭审中吴先生的姐姐和外甥以被拆房屋面积小无法入住为由,辩解为何没有实际居住。而且,经过我的调查取证,吴先生的姐姐和外甥在上海确实没有享受过福利性分房或动迁安置。案情似乎朝着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在发展。分析案情时,我询问吴先生,当初姐姐保证只挂户口不入住、不要房屋利益的时候,有谁在场吗。吴先生回忆后表示,没有其他人在场,但事后自己的大哥、大姐都知道此事,并在家人聚会时询问过原告,原告明确表示不会要房子利益的。得知此条线索,我立即向吴先生的大哥、大姐调查取证,后者证实了吴先生的说法。于是,我方向法庭申请吴先生的大哥、大姐出庭作证。庭上,大哥、大姐均证实原告迁入户口前明确表示对被拆房屋不享有居住权和其他任何权益,只是挂一下户口。随后,我又出具了原告迁入户口时在上海购有商品房并在该房内实际居住的证据,证明原告迁入户口不是为了居住,属于空挂户口。案件渐渐朝着有利于我方的方向发展。然而,原告又抛出一份关键证据——吴先生填写的居住困难户申请表及审核单,证明吴先生作为承租人在申请居住困难户时将原告列为家庭成员,且之后原告经审核被认定为居住困难对象。此时,吴先生恍然大悟,原告之前鼓动他申请居住困难户是有预谋的,就是为了证明她们的同住人身份。最终,在法庭组织下,双方达成了和解。

从以上案例中,不难发现,吴先生当初同意其姐姐、外甥挂靠户口时没有要求对方就户口迁入后不享有房屋利益一事作出书面的承诺,这就为十年后的这场官司埋下了隐患。动迁过程中,吴先生为了享受“数人头”的政策,又将原本不享有居住权的姐姐、外甥作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进行了申报,导致其姐姐、外甥被核定为安置对象,最终丧失了胜诉的机会。在此,方燕律师建议,如果出于帮助性质同意亲友的户口迁入自己承租或所有的房屋内,应当要求迁入方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对入迁房屋不享有任何权益,以免日后房屋动迁时,迁入方以同住人或者使用人为名要求分割征收利益或得到安置。另外,承租人或所有人在动迁过程中,要慎重提出居住困难户的申请,不要将“空挂户口”者作为保障对象提出申请,“空挂户口”者一旦被核定为居住困难对象,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为安置对象并取得相应的征收利益。

(本文系上海专业动拆迁及房产纠纷律师——方燕律师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如需联系方燕律师,请电话预约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