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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

居住困难人员不等于同住人——上海动拆迁律师

方燕律师解析共有纠纷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   >>公房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未申请居困保障怎么办?

>>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公房的动迁利益是按户口分配吗?  >>“一证一套”新政下申请核定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性          近期,我代理的一起家庭成员内部分割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案情是这样的,被征收房屋是公房。征收过程中,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居住困难人员共7人,其中5人即该案的原告。该户的征收利益共计300余万元,其中近70万元为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因对征收利益的分配产生争议,5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该户5/7的征收利益。原告的理由是,该户共有7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其中原告占了5/7,故原告有权获得5/7的征收利益。
   经过调查取证,我发现5名原告中,只有1人户口迁入后实际入住过被征收房屋,其余4人均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曾经居住过的这名原告,在房屋征收前几年就已经搬出。房屋征收时,实际居住人是该案的被告。此外,被征收房屋是被告之一(即该房的承租人)解放前用黄金顶下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被国家接管后性质转变为公房,租金一直由承租人缴纳。由此可见,5名原告与被征收房屋的取得来源没有任何关联,也未对该房作出过贡献。根据调查的事实,我得出结论:5名原告中,除了曾经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过的那名原告外,其余4名原告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主张房屋价值补偿款、装潢补贴、搬迁奖等征收利益。
   在这里,我要说明的是,居住困难人员不等于同住人。根据征收法律规定,公房的征收利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征收过程中,为了给被征收户争取更多的利益,征收实施单位往往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征收户申请居住困难户的认定,以便该户能享受托底保障。在此过程中,必然会将一些空挂户口人员也列入被征收户的家庭成员。而空挂户口人员是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 因此,虽然这些空挂户口人员能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但其实并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而在诉讼中,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仍然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同住人条件,而不能仅仅依据他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的事实。在上述案例中,5名原告中,有1人户口在外省市,也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自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另外3名原告虽然户口在册,但户口迁入后从未实际居住,也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因此,虽然他们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但因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当然了,既然征收方已认定5名原告是居住困难人员,他们有权分得相应的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一般情况下,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分配原则是均等分割,故本案中的5名原告可以主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