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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文集

上海动迁新政“一证一套”详解——方燕房产律师

方燕律师解析共有纠纷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   >>公房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未申请居困保障怎么办?

>>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公房的动迁利益是按户口分配吗?  >>“一证一套”新政下申请核定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性          从2017年起,上海新启动的征收基地,已经开始适用“一证一套”的新政了。所谓“一证一套”,是指被征收户每户原则上只能选购一套安置房。基地提供安置房源时,不再考虑被征收户的家庭结构,只有符合居住困难对象的动迁居民,才享有认购安置房的权利。这与以往的征收政策,有了明显的变化,靠动迁“一套换几套”已成为历史。此项新政的目的,是为了安置房源能得到更合理的使用。
   考虑到动迁居民的家庭情况各有不同,如果一刀切地每户只安置一套房屋,对于居住确实困难的动迁居民来说,显然无法保障他们的居住问题。因此,新政规定了可突破“一证一套”的例外情形。例如:享受托底保障的被征收户,可购买的安置房屋的面积和房型,以托底保障对象每人22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选购。此外,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员,也可按每人22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置房屋。
   那如何认定托底保障户和居住困难人员呢?先由被征收户提出书面申请,征收部门经过核查后作出认定。核查结果将在基地公示。公示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公示期满后认定结果即生效。申请的主体,既可以是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被征收房屋系公房的情况下)、产权人(被征收房屋系私房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本文系上海专业房产纠纷律师——方燕律师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