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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的被征收人和被安置人——上海方燕房产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解析共有纠纷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动迁前签订的家庭协议有效吗?   >>公房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未申请居困保障怎么办?

>>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公房的动迁利益是按户口分配吗?  >>“一证一套”新政下申请核定居住困难人员的重要性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被安置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它们往往被混为一谈。两者的共通点在于,他们都有权参与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但是,他们参与分配的项目、可获取的利益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对被征收人、被安置人的区别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被征收的房屋,按性质可分为公房和私房。公房的被征收人,是房屋承租人;私房的被征收人是房屋的产权人。根据征收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是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享有签约权。因此,有权与征收经办人员谈合同的人,就是被征收人。
   被安置人,是那些因房屋被征收而需要获得安置的人员。在2012年以前,房屋动迁采用的是拆迁方式,当时的被安置人是由拆迁单位认定的。但在2012年以后,房屋动迁采用了征收的方式,征收单位不再认定被安置人。许多被征收户因对被安置人存有争议而涉诉。简单点说,被安置人实质上就是对被征收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人。公房的被安置人,是房屋的承租人和同住人;私房的被安置人是享有居住权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有些时候,被征收人和被安置人是重合的。例如:公房的承租人,既是被征收人,又是被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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